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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陳以恩去年7月間酒駕撞上新北巿警察陳昭宏,使陳右小腿截肢。台灣高檔法院今天認定原審就酒駕、無照駕駛重覆加重其刑有誤,僅能加重一次,改判2年10月徒刑,還可上訴。

新北市警員局蘆洲分局交通分隊警察陳昭宏,客歲7月執勤時遭酒駕女子陳以恩高速衝撞,右小腿傷重截肢,經一年多的復健,9月初已返回工作崗亭。(中央社資料照)

高院判決指出,陳以恩在2014年間就曾酒駕被撤消駕照記載、並獲桃場地檢署緩告狀,卻再度酒駕造成警察重傷。客歲7月16日早晨,她在北市吉林路友人住處飲酒聊天後,早上6時多無照駕駛要返回桃園住處,行經台65線高架道路,其時新北市當局蘆洲警分局交通隊警員陳昭宏,正在履行時任閣揆林全交通管束勤務,人在高架橋上擺放交通錐。

判決書指出,陳女因酒駕注意力下降,未留意交通分隊批示減速,並變換到內側車道,高速衝撞前樸直在工作的陳昭宏,令對方被夾在兩車中心。陳女酒測值達0.87毫克,經檢方起訴,本年4月遭新北處所法院判刑3年2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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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昭宏受重傷並右小腿創傷性截肢,經一年多的復健,9月初已返回工作崗亭。

台灣高檔法院審酌原審依陳女無照駕駛及酒駕而重覆加重其刑有誤,今天撤消原審訊決,改依酒駕致重傷罪,判她2年10月徒刑,全案還可上訴。



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9%85%92%E9%A7%95%E5%A5%B3%E6%92%9E%E8%AD%A6%E6%88%AA%E8%82%A2%E6%A1%88-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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